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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定古蹟嘉義舊監獄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申請使用本園區場地經核准者,應依本標準計價收費,並應於場地預定使用日七日(工作天)前繳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但經機關審查同意免收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者,不在此限。
逾期未繳納前項費用者,視同放棄申請,機關得逕行取消申請案,不另行通知場地使用申請人。
場地使用結束,經機關會勘確認無損毀各項設施,且依契約規定完成場地環境清潔並回復原狀後,保證金無息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