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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定古蹟嘉義舊監獄園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使用國定古蹟嘉義舊監獄園區(以下簡稱本園區)場地,應依本標準規定繳納使用規費及保證金,其收費標準如附表。
前項情形,如係各機關學校使用本園區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得免收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但得按實際使用情況酌收水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