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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累進處遇分下列四級(等),自第四級(等)依次漸進:
一、第四級(等)。
二、第三級(等)。
三、第二級(等)。
四、第一級(等)。
矯正學校學生,如品性善良,具有適於共同生活之情形者,得逕編入第三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