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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學生之操行、輔導、學習各項成績分數,分別由下列人員依其平日表現考核記分:
一、操行成績分數:由導師會同教導員考核登記,由訓導主任初核。
二、輔導成績分數:由輔導老師會同教導員考核登記,由輔導主任初核。
三、學習成績分數:由各科老師、技士會同導師考核登記,由教務主任初核。
前項各成績分數經初核後,由學生審查委員會決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