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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累進處遇分數核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受懲罰之學生,依下列規定扣減其所得之責任分數:
一、告誡者,每次○.五分。
二、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三日者,每日○.五分。
三、勞動服務一至五日者,每日○.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