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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各監獄暨地方法院看守所受刑人或被告移住病舍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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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移住病舍之受刑人或被告,如病況減輕或痊癒,經醫師檢診認無須繼
續住居病舍者,應即會知警衛課另予配房,並登簿送呈監所首長核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