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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各監獄暨地方法院看守所受刑人或被告移住病舍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2
二、受刑人或被告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移住病舍。
(一) 患急性疾病者。
(二) 所患疾病在短期內無法治癒者。
(三) 患傳染病有隔離治療之必要者。
(四) 嚴重性之外傷,或有骨折、脫臼、大出血等情形者。
上列各款規定,對入監入所健康檢查時所發現之受刑人或被告均適用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