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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受刑人及被告補償金發給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意外事故係因收容人故意所致者,不予發給補償金;因重大過失所致者,減發百分之五十。
故意或重大過失認定,由監督機關依事實調查或依有關機關之鑑定報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