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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受刑人及被告補償金發給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補償金應由收容人本人或最近親屬領受,死亡者機關應通知繼承人領受,無法通知者,應公告之。
前項補償金之發給,經受通知人拋棄或通知後逾六個月或公告後逾一年無人領受者,歸入作業基金。
補償金由最近親屬領受時,應按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之順序發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