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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教育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矯正學校學生之入校,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小部、國中部學生入校後,矯正學校應依規定編班,並於學生入校十四日內繕造該入校學生名冊五份,除一份報法務部外,一份存校,一份報學生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由其督責學生學籍之歸屬,二份送學生戶籍所在地學區之學校,由其於收到學生名冊十四日內編列學生學籍並報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二、高中部及高職部學生入校後,矯正學校應依規定編定科別、班級並於學生入校十四日內繕造該入校學生名冊五份,除一份報法務部外,一份存校,一份報學生學籍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由其督責學生學籍之歸屬,二份送學生學籍所屬學校,由其於收到學生名冊十四日內編列學生學籍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三、矯正學校應會同學生學籍所屬學校追蹤學生入校前之學籍。
四、入校學生名冊,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之文號,為入校核准文號,應永久保存。
五、矯正學校對學生入校所繳之畢業證書或證明文件,應嚴予審核並妥為保管,學生出校時應即發還,不得藉故扣留。
矯正學校高中部及高職部之學生學籍所屬學校,應由矯正學校主動洽定,必要時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