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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7 條
矯正學校畢(肄)業學生,依其志願,報考或經轉學編級試驗及格進入其他各級學校者,各該學校不得以過去犯行為由拒其報考、入學。
前項學生之報考、入學事宜,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其權責範圍內協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