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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輔育院原聘任導師訓導員留用人員專業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之請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辦理,不延長其訓
練期間,有關訓練期間之請假紀錄,應由矯訓所函送其服務機關登記。
前項請假期間仍應受第八條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