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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輔育院原聘任導師訓導員留用人員專業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受訓人員訓練期滿,由矯訓所填具訓練成績考核表,報請法務部核定成績
及格者,發給訓練及格證書,並函知服務機關及銓敘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