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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在本條例施行前判處逾七年有期徒刑之人犯,於執行達十分之二時,依前
條規定准予保釋,其判處無期徒刑之人犯於執行達七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