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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已決人犯保釋時,應令具切結,載明對被害人、告訴人或告發人不再尋釁
,或為其他不法行為,並戒除一切不良惡習,如拒絕具結,不准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