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保釋已決人犯之保狀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 保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或居所。
 二 被保人保釋後之職業。
 三 保人與被保人之關係。
 四 保人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