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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0 條
受感訓處分人其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經判決有罪,執行徒刑、拘役或
保安處分合計滿五年以上者,免除其感訓處分之執行,並由感訓執行機關
陳報最高治安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