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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員戡亂時期流氓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感訓處所主管長官每日至少應巡視感訓處所一次,並得定時約見受感訓處
分人,探求感訓處分效果,將有關資料設簿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