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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感訓處所接收感訓處分人時,應檢查其執行書、裁定書、移送公函及其他
應備文件。如不具備時,得拒絕收訓或通知補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