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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感訓處分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受感訓處分人行狀不良或違反紀律時,施予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並扣分

一、訓誡。
二、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
三、停止寄發書信一次至三次。
四、強制勞動一日至五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五、停止戶外活動一百至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