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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監所雇用管理員僱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測驗分筆試及口試,筆試成綪占百分之八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筆試未達標準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未達標準者,不予錄取。筆試科目
及各科成績所占百分比如左: 
一、國文百分之二十。
二、三民主義及憲法大意百分之二十。
三、本國歷史及地理百分之十。
四、監所法規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