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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監所雇用管理員僱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各監所管理員出缺,應申請分發合格人員,在未派合格人員前,得僱用臨
時管理員,其資格條件應符合第三條之規定。
前項臨時人員,僱用契約之期間不得逾一年,並得隨時解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