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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收容人金錢與物品保管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機關應將收容人之保管金收入及支出資料(以下稱保管金手摺),及勞作金收入及支出資料(以下稱勞作金手摺),交付收容人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