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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強制工作受處分人,除因獎賞增加分數外,每月最高成績分數如下:
一、責任觀念及意志:最高六分。
二、操行:最高六分。
三、學習:最高八分。
四、作業:最高八分。
前項第三款之學習分數,應以受處分人參加教育課程、技能訓練或接受指導之態度及其學業成績分數為依據,詳實核給其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