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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輔育院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少年輔育院應隨時訪問學生家庭及有關社會機關、團體,調查蒐集個案資料,分析研究,作為教育實施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