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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輔育院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少年輔育院對於新入院學生,由有關各組聯合組織接收小組,根據少年法庭移送之資料,加以調查分析,提經院務委員會決定分班、分級施教方法。
前項個案分析,應依據心理學、教育學、社會學及醫學判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