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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少年觀護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事務較簡者,其政風業務由其上級機關之政風機構統籌辦理;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