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受刑人作業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 條
自主監外作業受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監外作業,並報監督機關備查:
一、發現其不符合第二十八條遴選規定。
二、發現其有第二十九條不得遴選之情形。
三、違反前條規定情節重大。
四、其他不適宜從事監外作業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