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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執行死刑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行刑人,由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之法警擔任。
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對於法警,平日應給予適當之教育訓練;於執行後,對於相關人員應予輔導或心理諮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