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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強制工作作業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停止作業日如下:
一、國定例假日。
二、直系親屬及配偶喪七日,三親等內旁系親屬喪三日。
三、其他認為必要時。
就炊事、灑掃及其他特需急速之作業者,除前項第二款外,不停止作業。
入強制工作處所後三日及釋放前七日,得免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