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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受刑人入監後,接收組應即指定人員就受刑人之個性、能力、身心狀況教育程度、入監前職業、家庭環境、社會背景、宗教信仰、娛樂志趣、犯罪經過及原因,分別進行初步調查,於接收受刑人後十五日內提出詳細調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