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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解送人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解送人犯有車船直達時,應由原起解機關負責直接解送至接收機關驗收,但在火車、汽車、輪船不通地方,或中途必須轉車換船始能到達者,得移送當地或轉車換船所在地之縣市政府遞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