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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解送人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押解員警之膳宿雜支各費,依各該機關出差旅費之規定支給。
步行一日,以六十市里(三十公里)為準,三十市里為半日,餘數滿十市里以上者,以半日計。乘坐車船,依其實際所需時間計算,不滿一日或超出一日者,在正午以前以半日計,正午以後以一日計。
人犯之膳宿雜支費,不得超過解送員警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