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羈押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法及本細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看守所: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看守所及看守所設置之分所、女所。
二、看守所長官:指前款看守所之首長及其授權之人。
三、看守所人員:指第一款看守所之相關承辦業務人員。
四、家屬:指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以與被告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人。
五、最近親屬:指被告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