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羈押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六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所稱違禁物品,指在看守所禁止或限制使用之物品。監督機關得考量秩序、安全及管理等因素,訂定違禁物品之種類及管制規範。
看守所應將前項違禁物品及其管制規範,以適當方式公開,使被告、看守所人員及其他准予進入戒護區之人員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