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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羈押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4 條
被告因受傷或罹患疾病,拒不就醫,致有生命危險之虞,看守所應即請醫師逕行救治或將被告逕送醫療機構治療。
前項逕送醫療機構治療之醫療及交通費用,由被告自行負擔。
第一項逕送醫療機構治療期間,視為在所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