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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監獄應注意環境衛生。依本法第五十一條定期舉行之環境衛生檢查,其期間由各監獄依當地狀況定之,每年不得少於二次。
前項環境衛生檢查,監獄得請當地衛生、環境保護機關(單位)或相關機關(單位)協助辦理;並就衛生、環境保護及其他有關設備(施)之需求,即時或逐步採取必要、可行之改善措施。
受刑人應配合監獄執行環境清潔工作,維持公共及個人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