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主管機關辦理特定財團法人洗錢及資恐防制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前條辨識及評估風險至少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固有風險部分:財團法人規模、活動性質、活動範圍、資金收付管道,與捐款人、受益人及合作夥伴之背景資訊及財團法人內部成員背景資訊。
二、遵循風險部分:教育訓練執行、內控與監督機制、法律訴訟情形,及對於捐款人、受益人、合作夥伴及財團法人內部成員之盡職調查。
主管機關辨識及評估風險,應綜合日常監理結果、相關機關資訊、國際文獻或其他公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