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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際刑事司法互助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國際兩岸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外交部於收受請求書後,應儘速送交法務部。如認有第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添註意見。
法務部接受請求書,經審查同意予以協助後,應視其性質,轉交或委由協助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