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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資恐防制審議會之運作與制裁例外措施及其限制事項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資恐防制審議會(下稱審議會),由法務部部長擔任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下列機關副首長兼任之:
一、國家安全局。
二、內政部。
三、外交部。
四、國防部。
五、經濟部。
六、中央銀行。
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八、其他經行政院指定之機關。
審議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之。其由機關代表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審議會委員於任職期間因故出缺或異動時,其改派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