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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國際兩岸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法第九條所稱最重刑、最輕刑,指依我國法律規定之法定最重本刑、法定最輕本刑。其有加重或減輕事由者,不包括依中華民國刑法總則性質加重或減輕情形在內。
前項之加重或減輕事由,專以移交國法院認定之事實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