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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受評人於收受職務評定結果通知後,如有不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得準用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職務評定更正或變更,得填具職務評定更正或變更申請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由法務部核定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職務評定更正或變更申請表格式,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