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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實任檢察官申請停止辦理案件及從事研究或司法行政工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停止辦理案件從事研究或其他司法行政工作之檢察官,得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提出從事研究之進度報告或辦理司法行政工作情形之紀錄送服務機關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