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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實任檢察官申請停止辦理案件及從事研究或司法行政工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實任檢察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七十歲,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準用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停止辦理案件,應向服務機關提出下列文件,並經該機關核准循行政程序報送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核定:
一、最近三個月之戶籍謄本正本。
二、試署及格予以實授之銓敘部審定函。
前項經本部核定停止辦理案件之檢察官,得向服務機關申請從事研究或其他司法行政工作,並經該機關首長核准後實施之。
前項所稱司法行政工作,係指法律宣導、訴訟輔導及本部掌理之法制、法律事務、國際及兩岸法律事務、矯正行政、保護、廉政、檢察行政等業務相關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