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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官全面評核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受評人現辦檢察事務所在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應依規定將全面評核意見調查表分送各實施評核機關(構)或人員填寫,並將填畢之全面評核意見調查表彙整成全面評核結果統計表層報法務部,作為檢察官職務評定參考。如評核結果發現檢察官有應付個案評鑑之事由者,應依規定移送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
全面評核意見調查表及全面評核結果統計表之格式,由法務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