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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遴選檢察官職前研習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研習人員按實際研習期間,比照法官俸表之第二十二級俸點及三分之一之專業加給俸給標準發給津貼,並得依規定支給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
研習人員曾任公務人員,原經銓敘審定之俸點高於法官俸表第二十二級俸點者,研習期間仍准支原銓敘審定之俸點。
研習人員司法業務學習期間,因學習事務而出差者,其交通費依各學習機關規定核實開支,雜費、宿費得比照薦任級公務人員出差應支數額三分之一報支。費用由各學習機關負擔。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參加研習者,適用修正前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