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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長職期調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檢察長之調任,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於下列範圍內行之:
一、調任其他檢察署或檢察分署檢察長。
二、調任法務部或其所屬機關相當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