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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二條之一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收受前二條監獄、軍事監獄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具之性侵害犯罪加害人治療評估、鑑定等相關資料後,認性侵害犯罪加害人有再犯之危險而有施以強制治療之必要時,應儘速向法院、軍事法院聲請裁定強制治療。
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收受前項法院、軍事法院強制治療之裁定後,應即將裁定檢送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