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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本會認受評鑑檢察官無本法第八十九條第四項各款所列情事時,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準用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應為請求不成立之決議。必要時,並得移請本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所定行政監督權人依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為適當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