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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候補、試署檢察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受指導之候補檢察官仍獨立設股,輪分案件,所辦理之案件以全股計,並
參與輪值內、外勤及其他例行性勤務(如視察監所、鄉鎮調解等)。所輪
辦之案件,除相驗案件外,應以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之案件為原則